非法集资5000余万元达州一房产公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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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郭娅男封面新闻记者曾业

11月4日下午,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李某、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在经营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隐瞒其个人及公司已无合法经营收益,且每月须支付数百万元银行贷款和个人利息,无偿还债务能力的事实,利用达州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李某、郑某一起非法集资万余元,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业房经营权的名义集资万元,至案发时尚有万余元未退还。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李某、郑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截止年8月13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退还万余元。审查起诉期间,江某履行承诺又退还万余元。审理期间,该房地产公司又将剩下万余元集资款全部退还,并取得了绝大多数投资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巨大数额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江某作为被告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郑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通川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江某、李某、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缓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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