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宝,昨天你把我删了,我看着屏幕上的红色感叹号,陷入了久久的沉思。我明白了,红色代表热情,你对我很热情,你想跟我结婚。”
案情简介
浙江男子赵某,被朋友孙某借款6万元,多次讨债未果,便想其他办法追债。赵某给孙某在网上介绍了一个“女朋友”,之后,该女子以各种理由向孙某提出转账请求,孙某前后加起来转了10万元左右。后来,孙某想与该女子见面,但一直未得到回应,他感觉不对劲就报警了。经民警调查发现,介绍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讯问赵某后得知,与孙某互动的女生就是赵某假扮的。
看到这儿,你有没有一点好奇,这种特别的讨债方式是否构成诈骗呢?如果构成诈骗,诈骗金额应如何认定呢?
离谱法律问题大赏
骗回本应归还自己的钱
构成诈骗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致使行为人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之前借钱给孙某的行为,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之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一般动产不同,其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消费物和不特定物。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曾指出:由于货币的性质和职能,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我国对于货币所有权的主流观点也是“占有即所有”。所以,当赵某将6万元交付于孙某时,赵某就丧失了该货币的所有权,由孙某取得了所有权。
赵某假扮少女使孙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在此期间通过各种借口让深陷错误认识的孙某先后转账共计10万元。虽然赵某本身具有讨债的目的,但其通过网恋骗走孙某钱财的行为造成了孙某财产上的损失,这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所以,赵某以前述方式拿回自己6万块钱的行为属于诈骗罪,多拿4万元的行为,与拿回6万块的行为整体评价为一个诈骗行为。
诈骗金额如何确定?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毋庸置疑,但就本案而言,有人认为,赵某诈骗的10万元中,包含了之前对孙某出借的6万元,那这6万元的取得,是否也被包含在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呢?
本案中,赵某前后共诈骗10万元,如前所述,货币具有特殊性,这10万元都属于孙某个人所有的财物,与先前孙某欠赵某的钱款无关,因此认定此案诈骗金额时,应当按照实际诈骗金额确定,即为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0万元在定罪量刑时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赵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那孙某欠赵某的6万块钱怎么办?我们可以先私下进行催促,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委托我们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案例
1、舒克豹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鄂刑初号
裁判要旨:被害人欠被告人的钱虽然属实,但被告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讨债务,其通过非法手段来企图实现合法目的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达州市通川区金凤园苗圃与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杜何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达达民初字第号
裁判要旨:对于拖欠工资等合理债权,应当依法请求解决,如果不釆用合法手段追讨,而采取非法手段追讨,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杨振琴与孙玉莲、凌建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鄂民初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理当偿还,但被告不得以违法方式索取债务且不得索取非法利息。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作者简介
侯朝辉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晨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彦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李生婷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
编辑:黄友江曲国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