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业主注意这些小吃店被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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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垃圾分类”在诸暨算是一个热词大家都在执行垃圾分类

近日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小编罗列了8家店一起来看下1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百*百香旋转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明

当事人诸暨市百*百香旋转小吃店(个体)于年2月9日1时11分在诸暨市**新天地负一楼中区的店内3个垃圾桶中均混合投放了易腐垃圾和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现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记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海

当事人诸暨市*记餐饮店(个体)于年2月10日14时33分在诸暨市***号***新天地***南区的店内3个垃圾桶中均混合投放了易腐垃圾和塑料袋等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现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笑*微餐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薇

年10月22日1时23分,当事人***笑*微餐厅在*********12号厨房的垃圾桶中混合投放了蔬菜等易腐垃圾和玻璃瓶、塑料盒等其他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发诸综执责改通字[]第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年10月22日1时0分前自行整改完毕。年10月23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至******12号笑*微农家乐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及时改正,仍将垃圾混合投放在一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大*锤餐饮店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宁*丹

当事人诸暨市大*锤餐饮店(个体)于年1月14日10时2分在诸暨市***新天地东楼的店内3个垃圾桶中均混合投放了易腐垃圾和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现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益*阁餐馆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石*定

年12月1日11时26分,当事人诸暨市益*阁餐馆(个体),在***诸暨市***街道***-8号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只垃圾桶内有鸡蛋壳、菜叶和塑料袋,另外两只垃圾桶将剩菜和快餐盒、塑料袋放在一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诸综执责改通字[]第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6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城东秀*饭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蒋*超

年12月29日10时20分,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秀*饭店(个体),在*********街道***79-10、***(店铺招牌为老蒋兄弟包子铺),将厨余垃圾、塑料袋、纸巾等垃圾混合投放在一个垃圾桶内,而且店内其余四只垃圾桶也存在混合投放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伟

年11月30日16时30分,当事人诸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在诸暨市浬浦镇***1号内3号厂房内垃圾桶有桔子皮、苹果、蛋壳以及塑料袋混在一起,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发诸综执责改通字[]第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年11月30日16时4分前自行整改完毕。年11月2日16时8分,执法人员至诸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及时改正,仍将垃圾混合投放在一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8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边*勇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边*勇

年11月29日18时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小吃店,在******号,将剩饭等易腐垃圾与塑料袋、纸盒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在一只垃圾桶内,且店内其余二只垃圾桶也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发诸综执责改通字〔〕第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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